買網拍,卻變詐欺犯?!怎麼辦?

這篇原本是寫給網購版(es)的各位參考用的結果我拿給律師監修之後,文章範圍更廣,不僅限給網購版的各墜所用。因為網購版的朋友們大部分是遇到詐欺,或者被詐騙集團恐嚇「你因為xx被盜用成為詐欺犯」。所以就把跟詐欺幫助犯有關的東西都列了出來

 

先提醒大家幾件事情:

 

1.有看到版友晚上11點貼文,說警察叫她等等不要佔線,等下檢察官會打給她 公務人員有上下班十間的~請不要相信有檢察官會因為一個詐欺幫助犯的小案子半夜打電話給妳!

 

2.等下內文會有說,牽涉刑事案件會給妳法院傳票絕對不是三聯單!

 

3.如果收到什麼傳真過來的傳票扔了它!傳票不會傳真!

 

 

以下是原本小逸整理過的東西,由智昶法律事務所:吳忠德律師監修改寫。請大家替他這個不玩PTT的帥哥掌聲鼓勵鼓勵。

 

 (順便教大家:要知道律師的真假可以從律師聯合會http://www.twba.org.tw/ 進入搜索喔!orz順便教大家這個~如果名字很大眾也沒關係上面還有出生年份如果還是擔心就打電話到各地的公會去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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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飛來的詐欺犯

小王與朋友去KTV喝酒,一時高興就喝醉了,被朋友背回家,醒來後發現皮夾不見,裡面有小王的證件及提款卡,小王趕緊去報失證件及掛失提款卡。半年後,小王接到警察局來文通知,要小王去作筆錄,說小王是詐欺犯,因為有人把小王的卡拿去當做詐騙集團的戶頭,面對這天外飛來的指控,小王嚇壞了,詢問吳律師該怎麼辦?

 

相關法律常識及提醒

個人帳戶遭詐騙集團冒用,作為詐騙其他人時用來存放詐騙金額的帳戶,是否也算觸犯詐欺罪?一般人遇到這種案件,被警察局傳去訊問,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面對檢警訊問的準備

 人頭帳戶流竄的問題,成為這幾年常見的社會現象。當遇到警察局通知你:「你成為詐騙集團的人頭戶,請來配合筆錄製作」的狀況時,請先不要慌張,這時應該先透過165反詐騙專線與網路資訊查明,所謂的警方通知到底是真是假。在我國,如果有刑事案件纏身,無論是警察局、地檢署或是法院,一般都是用書面文件的形式,即所謂的傳票,來通知本人親自出庭或接受訊問,不會用電話通知出庭。

 

收到傳票後,請務必親自前往,否則,警察局或地檢署如果多次發傳票都傳喚不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84條)規定,可以簽發拘票,拘提被傳之人前往製作筆錄,或是發布通緝。然而,收到傳票後,雖然應該要去警察局製作筆錄,但請注意,由於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強制規定前往做筆錄的時間點,所以請不要匆忙前去!建議先找懂法律的人諮詢過,過程中將所知道的事實全面告知,分析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在哪裡,之後應主動告訴警方或檢察官,以免因一時慌張,忘記主動告知,因為目前司法實務運作的情形,警方及檢方仍會特別在意「初供筆錄」,也就是被訊問人第一次回答的答案,因為這是在被詢問人最混亂也最沒有預先準備的狀況下所給予的答案,警方、檢方會較相信這是促防不及之下所獲得的正確答案。以本案為例,小王便應該及早主動交代他皮夾曾經遺失的事實,甚至,在第一時間內提出掛失證明,證明他並非詐欺集團的一份子,檢方或法院採信的機會會比較大。

 

當前司法實務處理的常態

也由於近年這類案件實在太多,以致於在司法實務上警方與檢方也發展出對於人頭帳戶現象的制式辦案模式,也就是將被盜用帳戶的開戶人,以「幫助詐欺犯」的罪名來起訴求刑。實務上,檢方的起訴書或是法院的簡易判決書上通常會寫:

 

「被告明知無正當理由提供其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極有可能為他人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其等為詐欺犯罪,竟仍容任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造成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

 

,換句話說,司法實務就是認為開戶人應該要隨時妥善保管自己的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不然一旦被盜用在詐欺犯罪上,就是幫助他人詐欺!

 

進而在刑責處理上,由於依照刑法規定(第339條及第30條),詐欺犯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是幫助他人犯詐欺罪,可以減輕其刑責。因此,在實務上,被盜用帳戶的人多會被檢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再由法院做出簡易判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449條)簡易處刑案件是以判決6個月以下徒刑為限,所以大部分這類型見多會被判處判6個月以下徒刑,然後以易科罰金的方式處理,換句話說,罰錢了事。

 

不過,這樣的處理方式顯然有以偏概全的嫌疑,因為詐騙集團取得他人帳戶資料的方式,可能有很多情形,不全然是開戶人自己主動提供的(主動提供像傻傻的被人給了一點錢就自己開戶頭,賣給別人當人頭戶用)

 

有時候連被盜用帳戶的人自己本身就是被害者,如帳戶被人刻意偷取(如本案例情形),或是被欺騙取得,如藉口代辦貸款而騙取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且依舉證法則,檢方依法應證明被盜用帳戶之人確實有幫助犯罪之故意,方能成罪,但實際處理上,往往只靠被害人指控有金錢匯到被盜用帳戶中,實在難以完全證明被盜用帳戶之人確實故意幫助犯罪,根本就不應成罪。

 所幸,最近的司法實務見解也注意到這種情形,因此,被盜用帳戶的人確實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帳戶資料是遭到偷竊而曾經報失或掛失卡片,或自己的帳戶資料是確實是被他人所詐騙而遺失,已經有部分案例是遭法院以無罪判決處理。所以,在本件案例中,小王只要能證明皮夾曾經遺失的事實,相信應可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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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幫忙寫這麼多 好歹給人一點工商時間XD

 

智昶(發音:場)法律事務所

地址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103號三樓之一

電話(02 2711 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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